各设区市、县(市、区)科协,各涉农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江苏省科技小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组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9月2日
江苏省科技小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小院是一种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的社会服务平台,是送科技下乡的创新模式,是提升农村科普能力的有效载体。为规范科技小院建设管理,推动我省科技小院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同学们回信精神,落实202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第二批科技小院及科技小院集群的通知》和《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技小院联盟管理办法》部署,省科协决定推广科技小院模式,联合各相关涉农高校、科研院所、涉农省级学会、基层农技协等共同推动科技小院建设。
第三条 工作目标。重点围绕江苏重点优势主导特色产业,在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研究生工作站、科技镇长团、科技特派员等基础上,依托科协、农技协等桥梁纽带作用,构建以科技小院为主体,集聚全省人才和科技资源,具有江苏特色的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共同助力农业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以及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到2030年建成省科技小院 200个。
第四条 科技小院名称格式:江苏省(xx(区县名称))xx(农业产业名称)科技小院。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促进乡村人才振兴。高校院所学生及其导师长期扎根生产一线,紧密结合当地产业需求,在农民地里开展试验示范,直接解决生产问题,培养一批专业知识广、实践技能强、综合素质高的科技新农人、“土专家”、“田秀才”。
第六条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服务乡村产业振兴。高校院所学生及其导师和农民一起抓住要害、找到规律,集成创新高产高效技术方案,再进行大面积生产验证和应用推广,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成果转化落地。
第七条 开展实用技术服务,满足新型经营主体需求。通过引进、吸收、集成、转化、物化等多渠道创新技术,采取示范引导、入村培训、田间学校、科普长廊等方式培训农民,接长手臂,扎根基层,四“零”服务农民,破解“最后一公里”难题,提高实用技术到位率。
第八条 丰富农村科普活动,提升农民科学素质。坚持“科技”特色,把科学普及融入乡村振兴全过程,积极参加农技协联合行动、科技卫生文化“三下乡”、农村科普文化活动、各类帮扶活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幸福指数。
第三章 科技小院建设
第九条 科技小院由依托单位、首席专家及其团队、常驻高校院所学生组成。
(一)依托单位。基层政府,省级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合作社、企业、园区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均可作为依托单位,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法人单位。
2.科技小院建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高标准基本农田、永久性蔬菜基地等区位条件较好、设施装备较全地区。
3.依托单位应有可靠的经费保障,保证科技小院正常的建设运行。
4.有明确的发展规划。
5.依托单位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托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二)首席专家及其团队。首席专家及其团队不少于6人,由1名具有正高职称的首席专家、不少于2名具有副高职称的导师及不少于3名其他老师组成。负责选派相关专业学生入驻依托单位进行研究工作。可以邀请不同学科的专家及高校院所学生入驻小院工作。
(三)入驻高校院所学生。每个小院,至少有2位高校院所学生常驻,在一线开展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与农业技术人员、生产主体同吃同住同劳动。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自愿申报,流程为材料申报、县级初审、市级推荐、省级评审、现场复核、媒体公示、发文公布。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协是省科技小院的归口管理部门,设区市科协负责指导当地科技小院建设运行,县级科协负责对科技小院进行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落实。创新科技小院运行机制,引导鼓励部门、院校、主体共同参与、共享成果、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各地方、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和科协配套支持的科技小院。优先推荐省科技小院申报中国科协等科技小院。
第十三条 省科协对科技小院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科技小院建设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合格的,继续参与下一个建设周期的建设;不合格的,予以取消。省科协每年对省科技小院经评审立项后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撤销授牌:
(一)科技小院首席专家及其团队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违反法律行为的;
(二)依托单位对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建设成效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