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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2023)
2024-03-25

第一条 评选宗旨

江苏青年女科学家是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共同设立,面向全省广大青年女科技工作者的表彰项目。旨在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女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相关科技创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女科技工作者,激励广大女科技工作者在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中施展才华,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精神,学风正派。

(二)在基础科学、生命科学、计算机与信息等领域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领军人才,特别注重提名创新团队中的领军人才。

(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江苏工作的中国籍女性科技工作者。

历届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江苏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不作为江苏青年女科学家提名人选。

第三条 评选周期及名额

江苏青年女科学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名,授予“江苏青年女科学家”称号。

第四条 推荐单位

(一)设区市科协、妇联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省科协、省妇联所属各省级学会、协会(联盟)、研究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三)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科协或省妇联推荐候选人。

第五条 组织领导

(一)省科协、省妇联共同成立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评选表彰领导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省科协当届主席担任;副主任2人,分别由省科协、省妇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委员3—5人,由著名科学家担任。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协组织人事部。

(二)江苏青年女科学家项目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兼任,组成人员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邀请。

第六条 组织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评审方法

(一)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评选表彰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评选表彰办法》,审批评审结果,对有异议的候选人进行复核等。

(二)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学科评审组初评,进行评委会终评。评委会终评在学科评审组初评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选出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表彰人选。

(三)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表彰人选名单在省内有关媒体和获奖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评选表彰领导工作委员会批准;对有异议的候选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评委会裁定。

(四)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评选表彰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评选表彰具体实施方案和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受理推荐、组织评审、颁奖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表彰奖励

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表彰项目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省科协、省妇联、省人社厅共同印发表彰文件,颁发奖章和证书,通报各推荐单位和获奖者所在单位。表彰人选可作为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的候选人,优先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名。

第八条 跟踪服务

加强与受表彰人员的联系,做好跟踪服务,创造进一步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施展才华的舞台。充分发挥受表彰人员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

第九条 贯彻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以维护表彰项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撤消获奖者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青年女科学家评选表彰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组人部
责任编辑: 组人部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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