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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21-0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科技支撑,为“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统称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按照法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八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第九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第十条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工作,为省委省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决策提出建议;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一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开展科技志愿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江苏高水平科技智库。

第十三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机构)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省级科技奖励推荐、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等职能,承接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第十四条培育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兴办符合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省及以下各级学会,符合条件的,向同级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的义务: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及监督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有关方面负责人及热心科协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三十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加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5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根据自身条件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业务范围和名称不与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省级学会相似。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加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退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定、修改学会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级学会应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省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建立党的组织。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以下统称市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三十九条市级以下(含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条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四条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五条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联系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广交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友。

第四十六条 吸纳医院、学校、农技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及科技型企业管理人员进入县乡科协领导机构兼职、挂职,广泛联系服务团结引领各领域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助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江苏省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的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青少年科技活动、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苏省科协。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JIANGSU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SAST

第五十八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九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省级学会和基层组织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设区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作者:江苏省科协
责任编辑: 沈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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