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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未按时发放救济款应如何处分?
2017-10-13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基本案情】

  2015年春节期间,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昕水镇安古村党支部书记王春平没按时发放42户受灾农民的春节救济款,总计3600元。直至5月份案发,仍没有发放到位,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条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本案中,王春平身为党员干部,本应更好的为受灾群众服务,及时发放救济款,帮助群众度过受灾后的艰难时期。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最终,昕水镇党委给予王春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王春平于2015年5月20日将救济款足额发放到位。

  (石光辉 编辑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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