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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大搞“形象工程”是否违纪?
2017-10-13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王某,某县的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现职以来,王某好大喜功,总想着搞点“形象工程”,给自己的政绩贴贴金。筹划良久,他决定将县城的公园拆除,投资数千万元建设一条西洋式“文化长廊”。此举遭到当地群众的强烈反对,但王某不管不顾,执意为之。“文化长廊”建成后,鲜有人参观,没有实现预期效果。两年后,由于当地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王某拍板将“文化长廊”拆除,招商引资搞房地产。

  【案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现实中,像王某这样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上项目、铺摊子,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现象绝非个例,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王某这样的干部之所以肆意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这只是政绩观层面的认识问题,出了事没啥大不了的。《条例》针对这类问题,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大搞“形象工程”造成一定后果的,也是违纪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决策致使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王某作为上述项目决策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应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根据违纪情节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

  (石光辉 编辑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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