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赵某,某县县委书记。一段时间以来,总有人向赵某反映该县县委常委王某公权私用、以权谋私。对此,与王某长期共事的赵某,出于跟王某的情谊,始终不管不问。由于王某的违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多次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案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实践中,一些党委书记党的观念淡薄,有的怕得罪人,对眼皮底下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对下属单位管党治党情况知之甚少、不管不问,导致问题由小变大、由少变多,甚至恶化成区域性、系统性问题。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己干净,即便班子成员和下属出点事,也不会影响到自己。《条例》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不管党治党就是失职,管党治党不力就是渎职,出了问题就得“挨板子”。案例中,赵某作为县委书记,对班子成员王某公权私用、以权谋私行为不管不问,任由其破纪违法,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是典型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赵某相应处分。
(白世康 编辑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