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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利用手中权力任性干预司法触犯哪条纪律
2017-10-13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姜某,某县的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其高中同学赵某,因合同违约行为与他人产生债务纠纷,被人诉至当地法院。理亏的赵某感觉官司胜算不大,便找到姜某,请其出面协调。出于情谊方面的考虑,姜某给主审此案的法官打电话,请其在判决方面对赵某多加照顾。

  【条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判断是否属于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关键在分清职务行为与职务外活动的关系。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信息,是正当且有必要的,但如果对案情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甚至作出决定,那就超出了合理范畴。本案中,姜某身为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出于情谊方面的考虑,应同学要求给主审案件的法官打电话,希望作出对其同学有利的判决,显然不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而是典型的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身份、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行为,对其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石光辉 编辑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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