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例】
吴某,某市交通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市检察院逮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纪委决定中止吴某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并报市委备案、抄送市委组织部。后来,吴某被依法判决无罪,市纪委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审核其行为不构成违纪,决定恢复其党员权利。
【案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关于中止被依法逮捕党员权利的条件、程序等问题,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王海艳表示,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止党员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党员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且尚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的条件。中止权利的内容为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与党纪案件的立案决定权基本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
至于什么情况下恢复党员被中止的权利,必须是党组织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规定,经审查认为应给予该党员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外的其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者是不构成违纪不予处分的情况。
本案中,吴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市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中止了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后因司法机关判决吴某无罪,市纪委经审查后认为其不构成违纪,及时恢复了他的党员权利,这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
(石光辉 编辑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