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例】
李某,党员,A省B市市委副书记。李雨,李某之子,C市宏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党员,A省C市市长。刘涛,刘某之子,B市强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5年8月某日,李某、刘某在省委党校学习间歇,外出聚餐,李雨、刘涛也一同参加。席间,李某、刘某表示,在孩子有事时互相帮忙。
2016年1月,李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方式干预和插手B市建设委员会城区改造工程项目发包工作,使刘涛承包了该市4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16年春节期间,刘涛送给李雨5万元。
2016年4月,刘某利用职权,以暗示方式干预和插手C市水利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发包工作,使李雨承包了该市51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16年“五一”期间,李雨送给刘涛7万元购物卡。
【条例解读】
在本案中,李某、刘某均构成特定关系人接受贿赂违纪行为,均构成搞权权交易违纪行为,均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行为。
其中,搞权权交易违纪行为与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原则是依照处分较重的、最能体现其行为特征的条款定性处理。应以李某、刘某搞权权交易违纪行为定性处理。综上,对李某、刘某搞权权交易违纪行为、特定关系人接受贿赂违纪行为,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合并处理,追究李某、刘某的党纪责任。
(石光辉 编辑整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