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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科技社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6-1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科协所属学会秘书处党组织建设,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共江苏省科技社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新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是党的事业的需要,是确保党的生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先进分子的心愿。发展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以“一流、一线、青年”为重点,注重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二章  建立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愿申请入党,决心履行党员义务,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团结群众,在科技社团办事机构中有一定工作业绩的同志。

第五条  对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业务、工作骨干,党组织应主动关心,启发引导,有意识地吸收其参加一些党内活动,使其逐步提高政治觉悟,提高对党的认识,在其提出入党申请后,作为培养对象。

第六条  党组织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及时与其谈话,交流思想,鼓励其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指派正式党员经常了解其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 

第七条  党组织应广泛征求意见,了解表现情况,经支部全体党员会议或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认为已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培养对象。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认真制定党员发展计划。

1.党委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党员队伍的分布、结构和积极分子的状况,做到情况清楚,统筹考虑。

2.从实际出发,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成熟情况,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制定发展计划。

3.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必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展计划。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党组织可采取党校培养、成立党章学习小组和听党课、参加党内的有关思想教育活动等形式,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条  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从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进行具体的帮助。联系人须每年至少两次与联系对象谈话,并负责向党组织汇报其现实表现,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十一条  党组织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分析,召开入党积极分子座谈会,听取其对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入党要求迫切,入党动机端正,各方面表现好,群众比较拥护,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即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前,应已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且经过党校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特殊情况(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一般不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正式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在社区中的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政治情况、现实表现及本人的态度。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3.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新党员发展前,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认真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能否发展的初步决定。

第十六条  支部须向党委报送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党员和党外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联系考察表》、支部考察的综合材料或支部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由党委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  在党委预审同意后,支部进行召开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介绍人,其主要任务是:

1.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在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九条  支部负责人应在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对其进行忠诚老实教育,并将《入党志愿书》的各个项目以及包括的内容向其解释清楚。支部或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讨论接收申请人入党要召开支部大会。会议程序为:

1. 主持人报告人数,宣布议程,提出要求。

2. 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 介绍人介绍培养教育的过程,发表介绍人意见。

4. 支部或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5. 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6. 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

8. 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上报党委审批。上报材料一般为:

1. 入党申请书。

2. 入党志愿书。

3. 群众座谈会或个别谈话记录。

4. 支部大会党员发言记录。

5. 政审材料。

6.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联系考察表。

第二十二条  党委在审批前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后形成的考察意见及是否同意其入党,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一般在三个月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会审批时应逐个审议,集体讨论并表决。会议程序为:

1. 宣布审批对象名单。

2. 专人汇报发展对象情况。

3. 与会委员就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充分发表意见。

4. 举手表决。

5. 根据表决,可形成党委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意见以文件形式通知支部,支部应及时告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布。支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有关党内生活制度的讲解,提出预备期间的要求,并在召开党内会议时宣布。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批准,成为预备党员后,支部应使其参加党组织生活,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六条  支部应定期听取预备党员本人的思想汇报,经常个别谈心,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指派专人按要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并尽可能在党委批准后不久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支部负责,也可由党委集中举行。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应在一年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二十九条  支部在收到预备党员要求转正的申请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讨论,依据转正申请报告、介绍人意见、群众反映,对照党员的标准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时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期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组织程序。

1.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向支部大会宣读转正申请,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 宣读支委会的讨论意见。

3. 与会党员讨论发言。

4.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5.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

6. 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可鼓掌通过)。

第三十一条  支部将转正大会的决议填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并上报党委审批。上报材料一般包括:

1. 转正申请书。

2. 入党志愿书。

3. 在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上党员发言记录。

4. 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二条  党委应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程序等进行认真的复审。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坚持集体审批制度,作出同意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委以文件形式将审批意见通知转正党员所在支部;支部负责人应与转正党员进行一次谈话,提出新的要求,谈话后进行张榜公布。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党委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等材料按要求送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如调离本单位,党组织应将其有关材料转至调往单位。积极分子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联系考察表》;预备党员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等所有入党文件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省科技社团党委负责解释,自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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