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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科技社团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试行)
2016-10-13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科技社团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科技社团办事机构中的聘用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办理或按照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省科技社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省科技社团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江苏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要向有困难的科技社团党组织倾斜。

第十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省科技社团党委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省科协计划财务部代办。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党费以“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科技社团委员会”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社团党委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科技社团党委每年以书面方式向所属各党支部通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社团党委按照省委“两新”工委的确定的留存比例留存党费。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社团党委所属各党组织根据省科技社团党委通知要求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向省科技社团党委提交书面报告,省科技社团党委按省委“两新”工委要求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社团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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