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华芯公司于2006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名称为THX202H的布图设计,并成功进行了商用。后来,原告发现民展公司销售的由启达公司生产的CR6202芯片复制了其登记的布图设计,故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200万。
接受原告委托后,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有力证据,并对侵权产品与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了详细对比,以说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南京中院综合鉴定结论以及我们提交的证据,最终认定被告启达公司生产的CR6202芯片复制了原告的布图设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20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江苏高院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