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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金港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鑫翔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2016-04-28

原告鑫翔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金港公司制造的多孔砖侵犯其名称为“节能模数多孔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机电公司、鸿业公司、金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和生产模具;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中,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主要的代理意见,判令机电公司、鸿业公司、金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金港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其外观设计属于现有技术。

二审中,我们继续作为被上诉人鑫翔公司的代理人。针对上诉人现有设计抗辩,我们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现有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应当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本案中,将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虽然二者在砖的正面对矩形孔的形状、位置、排列等设计均一致,但二者在砖的侧面设计并不相同,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因此,被控侵权模数多孔砖的外观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江苏高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对于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不予支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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