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鑫翔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金港公司制造的多孔砖侵犯其名称为“节能模数多孔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判令机电公司、鸿业公司、金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和生产模具;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中,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主要的代理意见,判令机电公司、鸿业公司、金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金港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其外观设计属于现有技术。
二审中,我们继续作为被上诉人鑫翔公司的代理人。针对上诉人现有设计抗辩,我们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现有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应当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本案中,将被控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虽然二者在砖的正面对矩形孔的形状、位置、排列等设计均一致,但二者在砖的侧面设计并不相同,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明显不同。因此,被控侵权模数多孔砖的外观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江苏高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对于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不予支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