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7

1.债务人曾为损害债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行为的范围扩大,总共有七类,一是放弃其债权;二是放弃债权担保;三是无偿转让财产;四是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五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人民法院以交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的结果。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70%,即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排除特殊情形,如换季或保质期回笼资金的甩卖。六是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一般认为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30%;七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对财产造成直接影响,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行为,不得撤销。

3.债务人和受让人是恶意的

债务人须在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的状态,有损债权人的权利。受让人须在行为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要求受让人有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不过,受让人具有恶意这一要件,仅存在于有偿行为场合,即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或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财产。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无偿处分行为,无须受让人有恶意。